世界国际品牌大学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联合国世品委宪章》所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务会议议事内容、范围
1.传达和落实上级有关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2.研究和落实校委会常委会(全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3.审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中期财政规划、三年滚动规划等事业专项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部门预算。
4.审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审定一般性行政规范性文件。
5.研究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审议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和群众组织等机构的人员编制。
7.审议学校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等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审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具体政策、计划、方案。
8.研究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的具体措施。
9.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审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
10.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和其他协议。
11.研究决定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属于校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12.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经校长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校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和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工作部部长和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议题相关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六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参加或列席的会议人员须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二级单位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申报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提出。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其分管或联系单位作为主责单位或牵头单位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题。确需上会讨论研究的,分管校领导会前应书面表达意见。
第八条 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二级单位应在会前对议题形成具体的建议方案。相关工作已经成立校级工作领导小组的,应先由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讨论并形成具体建议方案后再提交会议决策。报告性事项原则上不列为校务会议议题,由各二级单位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定后向学校办公室书面报备。
第九条 对于“三重一大”议题,分管校领导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出议题的二级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议题申请及相关汇报材料(含上会依据、背景情况、决策事项、建议方案等)。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校长同意。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主任对议题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议事规则的议题报校长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提前1个工作日将议题和相关汇报材料报送校务会议出席人员,出席人员在会前应认真阅读和研究议
题材料。
第十三条 议题原则上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向会议报告,必要时可由相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补充,并回答咨询。
第十四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简洁明确。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与建议后归纳集中,作出决议。如对重大议题发生意见分歧,主持人有最终决策权,并对决策负责。须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三重一
大”决策事项由校长决定。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务会议会务工作,指派专人作为校务会议秘书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归档、起草会议纪要等工作,其中会议记录采取双记录模式。
第十七条 校务会议纪要经校务会议秘书整理并提交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校领导对相应议决事项签署意见后报校长签发,纪要发送至校务会议出席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分项决议发送至相关二级单位。议决事项形成纪要,原则上应包含事项内容,事项的主办和协办校领导、二级单位以及办理期限等。校务会议的决议、决定,根据《世界国际品牌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在会议结束后认真贯彻落实校务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并及时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决议、决定无法执行外,原则上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提交会议讨论。学校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的督查督办。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决定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提请校务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原决议、决定,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向下次校务会议通报。
第十九条 查阅校务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当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查阅校务会议记录及相关重要议题内容应当经校长同意。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前,关于议题的设想、方案及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发布或实施。议题一经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发表其他意见,不得将会议讨论过程及与会成员的具体意见等外传。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